萧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管理办法

2014-06-12 16:34:3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健康发展,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及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和内容

  1、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区本级范围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以农民为主体,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的农民合作组织章程,有一定的办公场所;

  (2)产业优势明显,带动能力、服务能力强,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

  (3)产权明晰、运作正常,能够按照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具有比较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2、本意见所指的补助资金是政府用于扶持和提升区本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的专项资金。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按创区星级、区三星级转型提升、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等内容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扶持。

  二、扶持内容和要求

  (一)区“星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比

  1、区一星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当年已工商登记一年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社员10个以上,建立成员账户,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粮油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适当放宽标准,以下类同),种植业基地面积500亩以上;农机服务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拥有符合农业机械牌证管理相关规定、证照齐全、检验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农业机械量和作业面积替换基地面积的指标(以下类同),评比标准为:拥有农机20台以上、作业面积5000亩以上(其中水稻机插1000亩以上)、经营收入60万元以上。各项制度健全,会计核算正确,按时上报财务报表,有返利和分红,红利分配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

  2、区二星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当年已工商登记两年以上,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社员30个以上,成员账户明晰,资本公积量化到人,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种植业基地面积1000亩以上,拥有或使用统一的注册商标;农机服务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30台以上、作业面积7000亩以上(其中水稻机插2000亩以上)、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各项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正确,按时上报财务报表,合作社内部产权关系明晰,利益分配机制完善,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

  3、区三星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当年已工商登记两年以上,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社员50个以上,成员账户明晰,资本公积量化到人,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种植业基地面积2000亩以上,拥有或使用统一的注册商标,通过省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或农产品质量认证一只以上;农机服务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40台以上、作业面积10000亩以上(其中水稻机插2500亩以上)、经营收入150万元以上。内部经营管理符合省主管部门提出的“五化”建设要求,会计核算正确,按时上报财务报表,合作社内部产权关系明晰,利益分配机制完善,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

  (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转型提升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壮大社员规模、基地规模和产业规模,鼓励合作社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产品加工、物流企业,开展农产品初、深加工,实现“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能力和水平。对达到区三星级及以上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核心基地、农产品加工设施、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及交易场所、仓储物流、保鲜冷藏设施等建设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做大做强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支持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重组。要以产业为依托、市场为导向,积极引导和鼓励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与相关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与合作。引导区域性同类或相关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兼并与重组,做大做强一批有规模、竞争力和影响力,治理结构健全、分配制度规范、与社员利益联结紧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

  (四)三星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动态监测及复评

  对已命名的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杭州市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上年度区三星级农民专业合作社(重复的以最高命名为准)实行定期不定期的动态监测和复评,其中省示范性、市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参考区三星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标准进行监测复评。监测及复评采用合作社内部管理、运作情况、经济效益、食品安全生产、经济利益分配等14个指标,采用百分制考核的办法进行测评,90分以上为合格(区三星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动态监测评定表见附件一)。

  三、政策扶持方式及标准

  1、经验收合格,区财政给予一星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助2万元;二星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助4万元;三星级农民专业合作补助6万元,区星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同一星级仅可享受一次财政奖励,晋升上一级的享受晋级扶持奖励。

  2、开展规范化提升项目建设的区三星级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区财政原则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以奖代补,奖补金额控制在5—10万元。项目申报不得重复。

  3、参与复评监测的区三星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复评不合格的,区三星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停牌一年,次年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省示范性、市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复评不合格的建议省市主管部门予以停牌或摘牌处理。停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停止财政扶持,被摘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两年内不得享受任何财政奖励以及项目扶持。

  4、对当年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经确认后,给予一次性8万元的以奖代补奖励。

  扶持资金在上述标准指导下统筹安排。

  四、资金管理要求

  1、各镇街和区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扶持资金管理的要求,做好“星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建、区三星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提升项目建设和监测复评工作,上报之前必须经所在镇街或者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以后由所在镇街或者主管单位签字同意后方可上报。

  2、获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财政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应平均折股量化到全体成员个人帐户,其使用权和收益权归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更不能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

  3、加强对扶持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对通过做假、虚报等方式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发现将如数收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区农办、区财政局等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星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工作顺利推进和扶持资金规范使用,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本办法2014年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若遇有专项文件规定事项的,依据专项文件办理。

  本实施细则由区农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内容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孔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