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老有所养,按照《老年法》第十七条规定,制订以下制度:
一、凡对赡养老年人的赡养人之间有争议,且老年人本人有要求的,由老年人协会出面调解,给予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明确对老年人履行经济上供养协议,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二、家庭赡养协议书,村委分临证,并督促履行,老年人协会应及时回访,确保赡养费和协议条款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