衙前镇南庄王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2010-10-11 15:27: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探索建立基层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家庭为中心,群众做主人”的工作模式,使计划生育工作走上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自治章程。

第二条  本自治章程是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适用于本村村民和在本村工作、生活的其他人员。每个村民应当自觉遵守。

第三条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必须遵循党的领导、依法自治、民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实现村民在计划生育过程中的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  保障村民在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主安排生育和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村民在依法生育的前提下,享有村级集体经济的待遇。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努力创造条件为育龄人群提供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服务。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在上级政府的指导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确保计划生育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目  标

第六条  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在村民中形成少生优生、生男生女一样、男女平等、计划生育人人有责的新风尚。

第七条  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和管理服务。确保本村无违法生育、无大月份引产、无早婚早育、无溺婴弃婴、无非法收养、无违法管理行为、无重大突发事件和恶性事件。

第八条  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实现村民计划生育参与率、生殖健康科普知识普及率、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率达到100%;对计划生育工作满意率、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率及出租房屋的房东计划生育管理合同签订率均在95%以上。

已婚育龄夫妇综合避孕措施落实率不低于85%,当年生育对象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在65%以上。

第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村民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立和谐幸福家庭相结合,使90%以上的家庭成为“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和谐幸福”的新型家庭。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村民有获得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的权利,也有积极参加村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和活动的义务。

第十一条  村民有依法自主安排生育的权利,也有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二条  村民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和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权利,也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环情检测和避孕失败后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义务。

第十三条  村民享有参与计划生育管理、监督和评议的权利,也有关心、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积极举报违反计划生育行为人的义务。

第四章    措  施

第十四条  依法建立村计划生育委员会。村计生委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村民委员会的分工,具体负责本村计划生育工作。

配好村计生委主任和组级计划生育联络员,做到人员、职责、报酬三落实。

完善村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在企业和流动人口聚集点建立计生协会会员小组,健全工作网络,积极发挥协会组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

第十五条  采取多种形式营造计划生育宣传氛围,注重发挥村人口学校等教育阵地的作用,向村民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传授生产、生活、生育知识,并组织育龄群众参加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和育儿期培训班。

第十六条  加强村计划生育服务室建设,配齐必需的设备,做好咨询、体检等日常服务工作。

指导生育对象在掌握有关避孕节育知识的基础上,选择和落实适合自身的、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措施。

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年二次的B超查孕查环,重点对象一年四次孕情检查,做到一个不漏。做好落实四项手术对象的术后随访工作。发现违反规定怀孕的,做好思想工作,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中止妊娠。

第十七条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指导、督促、帮助外出的育龄村民办理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于外出的已婚女性应落实好避孕措施,并及时掌握其孕情,视必要进行定期跟踪服务。

外来育龄人员与本村育龄人员一视同仁,纳入同样的管理服务。及时督促其办理婚育查验证明,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服务,杜绝违法生育现象。

根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对招用外来育龄人员的企业、出租给外来育龄人员房屋的房东,村委会与其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反约定的,违约方应支付一定的违约金;违约金额在合同签订时确定。

第十八条  完善计划生育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技术服务、扶贫帮困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扎实推进。

第十九条  村每年把计划生育专项支出列入预算,保证用于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

第二十条  干部、党员、团员应当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干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每季公示,每年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民主评议村级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按政策只允许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在孩子出生半年内,需向镇政府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村按领证当年起给独生子女父母每年发奖励费100元,至十四周岁止。

第二十二条  在宅基地审批、村(居)集体经济收益分红、股份制量化、集体福利待遇等利益分配时,按人口基数分配的部分,应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

第二十三条  符合省《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村委会帮助其办理和落实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村民按规定接受避孕节育手术的,按镇政府衙政[2009]5号文件规定给予奖励外,村对用套人流每例补贴200元,引产每例补贴500元,一年以上放环每例补贴200元,对结扎人员一次补贴500元。

第二十五条  被确认为计划生育并发症对象,村委会除帮助其落实区政府规定的照顾政策外,对经治疗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的,每年给予适当补贴。

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通过多种途径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第二十六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夫妻不再生育或不领养孩子的,村委会帮助办理和落实优抚待遇。

第二十七条  村实行奖励助学政策,对幼儿入园实行补贴制,凡在村定点幼儿园入园就学的幼儿,每人年补贴600元,由村直接划拨到园。

对考上重点大学的家庭,村委会一次性颁发奖金600元,属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1000元。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由上级有关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育龄夫妻无正当理由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导致意外妊娠的,采取终止妊娠的费用自负。

(二)已婚育龄妇女无故不接受孕情检查或替代他人参加孕环情检查,外出不按规定反馈孕环情信息的。

(三)育龄村民外出未按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

(四)用工单位和雇主招用外来成年流动人口、村民房屋出租给外来成年流动人口,超过10日未登记上报以及发现怀孕妇女未向村汇报的。

(五)已婚育龄妇女孕环情检查不到位、避孕节育措施落实不到位、意外怀孕后处理不到位、外出逃避的,必须承担村委会为寻找其所花去的旅差费、工资、补贴等费用。

导致违法生育的,除按省《条例》处理外,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前,全家不得享受村级集体经济公益福利和有关待遇,并暂停宅基地审批,待征收到位两年后再列入安排计划。

(六)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并导致违法生育的,由村委会根据情节收取违约金500-3000元。

(七)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侵犯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协助政府和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八)放弃生育二孩夫妻享受优惠奖励后生育的,由村委会负责收回已兑现的优惠奖励,并收取违约金2000元。

(九)不符合《收养法》收养的子女,不享受村级集体经济的有关待遇,不予申报本村户口,并由政府作非法收养处理。

第二十九条  独生子女家庭发生违法生育的,村委会必须收回已兑现的优惠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自治章程是村规民约内容之一,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自治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衙前镇南庄王村民委员会


内容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金振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