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华村经济联合社财务管理制度

2008-09-22 11:14: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联合社)财务管理,维护村集体资产的安全,促使保值增值,保障村经济联合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村级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社会和谐。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村经联社)。

第三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镇会计服务中心),受村经联社的委托,代理村经联社财务会计核算业务。

第四条:镇会计服务中心对村经联社实行统一财务制度、统一记帐核算、统一基建项目的审核、统一财务公开、统一档案管理等“五统一”制度。

第五条:镇会计服务中心监督村经联社的集体资金,坚持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的原则,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平调、移用、借用、侵占村集体资金。

第六条:镇会计服务中心和村经济联合社的财务活动要接受上级各农经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镇设立会计服务中心。人员由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下属镇会计服务中心专职会计组成。中心主任由镇农办主任兼任。

镇会计服中心职责:

(一)     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按村经联社财

务制度负责制代理工作:

(二)     按村经联社会计制度,负责各村会计核算,按时编报

会计报表:

(三)     负责各村收付票据的购买、领发、结报、保管工作“

(四)     负责各村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五)     按月编制各村财务公开情况表,督促各村及时做好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

(六)     督促各村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按制度执行:

(七)     负责村级报帐员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八)     定期向镇党委、政府汇报中心工作,及时提出工作意见:

第八条:镇会计服务中心配备专业会计,负责各村的会计核算工作,具有一定的业务知识的人员担任,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标聘,专职会计必须经考试,考核合格,持会计上岗证。

专职会计职责:

(一)     按本财务制度分村进行会计核算,及时记帐,按照编报会计报表:

(二)     审核经济业务收支及票据的合法纪性、合理性,发现票据不合法、收支不合理、手续不健全提出纠纷意见或出退回报销票据、拒绝入帐:

(三)     按时分村编制财务公开情况表,提交报表员用于财务公开:

(四)     做好会计档案整理,装订、归档、保管工作:

(五)     做好收款收据的领取、结报登记工作:

(六)     实行会计电算化,应严格按照《浙江省村级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进行操作。

   第九条:村经联社要建立村级财务管理小组,成员由村经联社社长、村委会主任、民主理财小组组长、村报帐员组成。

村级财务管理小组职责

(一)     负责村财务管理和有关规章制度制订并按制度执行:

(二)     负责村财务收支审核和监督:

(三)     组织实施财务公开并负责公开中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村经联社必须建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由3—5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社员)会议选举产生。现任村三委(中共村党总支)委会、村民委员会、村经济联合社管理委员会)干部及直系亲属不得兼(担)任。

村财务监督小组职责:

(一)     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按照村经联社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具体办法负责审核和监督村级财务收支:

(二)     督促村经联社建立财务管理和有关规章制度并按制度执行:

(三)     督促村经联社收支行为和财务公开:

(四)     配合村级财务管理及镇会计服务中心代理中心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各村经联社应设立报帐员岗位,负责本村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收支管理和报(结)帐工作,定期向镇会计服务中心结报,村主要干部及直系亲属不得兼(担)任村报帐员职务。

第十二条:镇会计服务中心会计人员及村报帐员要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持证上岗,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及资格证书年检。

第十三条:镇会计服务中心及村报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如确需调换,需报同级党组和行政机构审核,并报区农经总站备案。

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清单、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报帐员可以享受村副级干部同等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参加养老保险,有条件的村可以实行技术职称补贴。也可以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社员)会议确定资金待遇标准,但最低不得低于村主职干部工资待遇的80%。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村经济联合社报帐员负责货币资金的收支和保管,建立现金、存款日记帐,做好日清月结,保证帐款相符。

第十六条:村经联社资金,建立存款帐户,设立基本结算帐户,银行存款实行支票户管理制度。村集体存款须统一纳入基本结算帐户管理,管理严禁多头开户、多处存储。银行印鉴应分别保管。

按月及时从银行取得存款对帐单,以确保集体资金的安全与完整。镇会计服务中心应及时记录已发生的现金、存款业务,与村报帐员定期核对帐款,保证帐款相符。

第十七条;村经联社的日常支出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额度根据各村正常支出的3---5天确定。

第十八条;村经联社所取得所有现金收入均需全额入帐,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座收座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过夜库存现金不得超过2000元限额。

第十九条;村经联社单笔支出5万元以上,应提交镇会计服务中心审查,分管领导批准后,再行办理支付,禁止以大化小,发现分分次欺骗行为,需追究责任,予以批评教育,直止免职。

第二十条:村报帐员每月将已审核的收支原始凭证送交镇会计服务中心审核结算。

第二十一条;非村报帐员不得兼管村集体货币资金收付。非村报帐员发生代收代付的,如收交水电费、发放分配款之类,须在代收代付行为结束后当时结清。

第二十二条;报帐员向镇会计服务中心票据结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逾期三个月不结报,应追究报帐员和民主理财(监督)负责人的责任。

镇会计服务中心每月记帐不得少于一次,每月底应编制会计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分别报送镇农经管理部门和区农经总站备案。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二十三条;村经联社要建立预决算制度。年初根据上年度决算情况,准确预算当年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控制招待费及其它非生产性支出。编制预决算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社员)会议通过后,报镇会计服务中心汇总后,报送区农经总站。

第二十四条;村经联社的各项收支应全额入帐,不准设立小金库或帐外帐。有独立核算的村办集体实体,其帐目必须列入民主理财(监督)范围,每年底向村三委报告当年经营业绩和债权债务情况,实体盈余部份,应列入村经联社统一分配范围,不准截留。亏损的,须查明原因,报村三委集体讨论,作出补亏,或实体自行消化的决定。经村民委员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项支出应建立审核,审批制度,预算内现金开支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村财务主管人审批列支,预算算外现金开支,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说明理由,经村财务监督小组审核同意后,然后由财务主管审批列支。

第二十六条:村经联社筹集的资金,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随意抽超走,有特殊情况需抽走,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镇农经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村经联社的经营项目及工程建设项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承包、租赁、拍卖和招投标。经营项目或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签订合同或协议,报镇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村经联社兴办公益事业等等基本建设,原则上使用当年收入或历年集体积累。确因村集体自有资金不足,编制预算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实行“一事一议”向村民筹集。

第二十九条:村三委干部报酬实行基本工资加补贴,由镇政府提出指导标准,经村民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通过执行。村三委干部的奖金建立责任制考核,按考核情况、工作量大小确定标准,按镇政府考核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村集体不得为个人安装住宅电话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村三委干部可以享受适当通信补贴,包干使用。具体标准、对象,按镇政府指导意见文件精神,提交村民会议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镇会计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一条:因公外出车、船、飞机等交通费、住宿费必须凭原始票据再填制旅差费报销单,说明理由方可报销,住勤补贴,村所在位置五平方公里范围内不补贴住勤费:五平方公里外十平方公里范围内每人每天补贴5元,十平方公里外50平方公里内每人每天补贴10元:50平方公里以外直至出国,每人每天补贴15元。已享受公款用餐不得领取住勤补贴。

第三十二条:村经联社原则上不得购买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确需购置的,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书面报镇政府批准后方可购置。公务外出原则上不得租用车辆,若确实需要,应坚持节俭原则,从严控制。村干部自备车燃油补贴,按镇政府文件规定的车贴标准执行,不得超额列支。

村经联社原则上不得为个人配备电脑,确需购置电脑,应放置在办公场所,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十三条:鼓励村干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参照镇政府文件规定执行,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其他保险,实行一人一险。严禁用村集体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因职业或工作需要参加人身保险或责任保险的,必须经村三委集体讨论,提请村民大会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追回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村经联社应严格控制经营(招待)费用,确因工作或业务活动需要,应坚持小额、必须、真实的原则列支,全年经营(招待)费总支出不得突破镇政府限额指标,支出票据应注明来客单位、招待事由及人数,按规定程序审批方框中报销。严禁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

严格控制村级各类外出参观考察活动,,确需要外出的,事先必须经村三委会集体讨论,提交村民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对村民有意见的外出要坚持制止。

第三十五条:各级政府、有关单位的补助款,,返还手续费、捐赠及对集体的奖励等一律全额入帐。村经联社确因工作需要设立奖金及手续费等开支,由村三委会提出方案,经村民代表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村集体资金。因公务领用2000元以内,由财务主管审批,2000元以上的需经村三委集体讨论决定,公务结束后3天内结算完毕。否则视作借款处理,按银行贷款同期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三十七条:村经联社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对外捐赠。确需对外捐赠的,除上级硬指标外,一般控制在500元以内,并由村三委会集体决定。

第三十八条:村经联社的集体资金不得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确因需要出借,2000元以上有村三委集体讨论决定,5000元以上有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同时办理约还期限及提供担保。

第三十九条;村经联社禁止用集体资产为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条:村经联社要建立有价证券管理理制度,确定专人管理,设立登记簿,详细记载各种有价证券名称、购买日期、号码、数量、金额,到期的有价证券必须及时兑换。

第四十一条:村经联社的收益分配每年必须进行,先由村三委会提出分配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实施,报镇会计服务中心备案。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四十二条;村经联社的集体房屋、建筑物、水、电设施、工具、器具和农业业基本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500元以上的均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不足500元,但使用年限可以超过一年,也可以列为固定资产。

第四十三条;村经联社应加强财产、物资管理。建立财产物资登记簿,由村报帐员负责登记财产、物资增加及减少,存放地点及管理人员,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财产、物资应查明原因。

第四十四条;村经联社新建、购建、出让、变卖、报废大中型固定资产必须经村三委集体研究,提请村民代表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农经管理部门审查批复。采用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进行。

第四十五条;村经联社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拆旧制度。按年计提,拆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或“综合拆旧价”两种当中选定一种,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采用综合拆旧法的,年拆旧率应控制在10%以内。

第四十六条:村经联社的集体固定资产出借、租赁应签订书面合同,并设立登记簿,具体登记财产名称、规模、数量、租(借)用单位(人)租(借)用时间、租金等要素。到期的由财产专管员及时收回,发现损坏、按合同约定赔偿。

第四十七条;村经联社集体财产、物资、用实物方式对外投资必须经村三委集体研究决定,由评估机构或双方协议确定其价值,形成书面投资合同或协议。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对在履行过程中不按规定执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债权债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村经联社发生应收应付经济业务应全额列入帐内核算,村报帐员要设立应收应付登记簿,详细登记欠(付)款单位、款项原因、时间、金额。加强债权债务管理,每月清理一次,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债权,努力减少债务。

年终时,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将承包欠款等应收款项和未付工程款、村干部、村工作人员误工补贴等应付款项纳入帐内核算。镇会计服务中心建立债权债务明细帐,与村报帐员平时加强沟通与联系,及时核对债权债务变化情况,做好帐帐相符,与对方帐目相符。

第四十九条;村经联社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水费、电费;严禁借新债还旧债;严禁举债为工企业用垫支手段上项目;严禁举债超限额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禁举债用于非生产开支和公益性事业支出。

第五十条;村干部及有关人员因业务工作需要面为集体垫付资金的,应纳入经联社帐内应付款项管理。其帐务发生额原则上不得计息。

第五十一条;村经联社的应收款项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村民大会或村(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镇农经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实施帐务核销。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的减免。

第七章专项资金、资源性资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村经联社专项资金的收支核算采用专款专用、专户管理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村经联社应建立土地征用台帐,按实际征用情况逐笔登记(包括面积、坐落地段、四至界限、征用单位、征用用途等)。村集体所有的山塘、河流、道德、杂地等资源性资产的征用也应按实登记。

第五十四条;村经联社的土地征用费实行专户管理,收入支付纳入公积金帐户核算,严格使用范围。土地征用费不能用于招待交际、干部报酬等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土地征用费的使用与分配,必须村民(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五条;村经联社应设立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和农民社保等收支明细帐,并及时公开。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五十六条;村经联社向单位或个人收取款项时,必须使用“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使用时,在收据联中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建立领用登记簿。

第五十七条;建立收款收据存根结报报制度。镇会计服务中心设立结报登记簿,详细记录使用时间、填开人、作废、空白及收取金额等情况。收款收据必须在连号连本使用,作废票据要全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未使用完的票据在监制章作“V”型剪销作废。存根联和领换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十年。保存期满,按会计档案销毁执行。

第五十八条;结报后的票据存根由镇镇会计服务中必保管,做到票据结报手续完整,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收款收据的安全。

第五十九条;村经联社的支出票据,除农支付工资、村干部工资报酬、农户分配、补贴农户青苗赔偿等用自制表格支领,除此之外,都必须取得有财税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或收据;原始支出发票必须有详细的经济业务内容、收款单位名及印章、具体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或盖章,票据内容完整、真实。严格控制自制凭证入帐。对票据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开支不合理,财务主管不得审批,出纳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帐。

第九章    承包合同管理

第六十条;村经联社的集体资产(土地、房屋、水面、山林、机械等)发包、出租等,均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一式三份。合同资料由村存档保管,并报镇会计服务中心备案一份。

第六十一条;村经联社(村委会)文书为合同专管员,建立合同管理台帐,不断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做好合同结算兑现工作,提高合同兑现率。

第十章    会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村经联社应当对会计帐簿、会计计凭证和财务报表、财务公开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用资料,要及时进行整理归档。由镇会计服务中心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代管三年(含当年)第四年的会计档案移交归各村自行管理,由村文书兼任专职档案管理员,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妥善保管。

第六十三条;会计档案存放,各村应配有专门档案室和档案柜,档案管理员应当每年二次卫生清理,添加防虫药剂,更换灭火设备,防止虫蛀,鼠烂变质。

第六十四条;查(借)阅会计档案应严格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外单位人员查(借)阅会计档案,必须凭单位介绍信或联系单,经镇会计服务中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借)阅。

第六十五条;因位或人员变动,档案移交必须编制移交清单册,办交接手续,由镇农经管理部门负责监交。

第六十六条;严格执行有关档案管理法规,确保档案安全,对发生档案遗失、捐坏、失密等情形,应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档案法规的规定,相应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六十七条;对超过保管期限档案的销毁,经认真审查核对后,确实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登记造册,报请上级农经管理部门批准,并派员监督。对不按规定擅自销毁会计档案资料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民主管理财务公开

第六十八条;村民主理财小组应认真听取和研究全体村民(社员)对财务管理情况的反映,及时向村三委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村三委会应积极听取民主理财小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整改。如难以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双方有异议的,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有权向镇农经管理部门反映,也可以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由镇政府村级财务公开领导小组和镇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落实。

第六十九条;村经联社财务公开按《萧山区经济联合社财务公开暂行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村经联社应在人居集中的地方设立财务公开栏,或以自然村设立分栏,及时公布财务预决算、各项收支、债权债务、存款和现金结存、工程项目决算及招投标、经营项目承包、公益事业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

第七十一条;镇会计服务中心要及时提供村经联社财务公开内容,各项收支业务、现金、存款情况实行按月公布,由村报帐员或村文书负责实施,村民主理财小组协助配合。公开形式采用张榜公布。

第七十二条;镇农经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村财务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村财务工作公开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七十三条;村经联社财务审计按《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执行。全面推行村主职干部任期审计、离职审计、常规审计。对群众意见强烈的村可展开专项审计的制度。

第七十四条;凡经查实违反上述规定的,报经镇党委纪律检查部门处理。对情节轻微的,责令辞职、免职;构成违纪的,按有关纪律处分规定予以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本制度参照衙政办(2008)28号文件规定执行:


衙前镇明华村经济联合社

2008年5月8日


内容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金振未